3月15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公布了邵陽市2024年度十大侵權維權典型案例。
案例1:邵陽縣某衛生院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收費案
2024年4月11日,邵陽縣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反映邵陽縣某衛生院在醫療服務過程中存在亂收費現象。經執法人員查實,2022年元月至2024年3月31日期間,該院在開展腦神經發育、兒童營養評估等醫療服務過程中,存在重復、自立項目、超標準收費等情況,違法多收費用共計298382元。該院不執行政府指導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邵陽縣市場監管局責令該院將多收費用退還消費者,并作出罰沒84565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2:新邵縣某大藥房銷售劣藥和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3年12月21日,新邵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接到舉報,稱某大藥房銷售過期的藥品和食品。經執法人員查實,該大藥房銷售的藥品某水牌龜甲膠已超過有效期,屬于劣藥,其銷售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銷售的食品某字牌阿膠鹿膠塊已超過保質期,其銷售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在執法人員的教育提示下,該大藥房召回涉案商品并向舉報人進行賠付。新邵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令該大藥房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商品、處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3:邵陽市東風路大漢步行街某店更換標簽欺騙消費者案
2024年1月9日,雙清區市場監管局接12315平臺轉辦線索:消費者在大漢步行街某店購買了廚具三件套,因生產日期老舊,要求換新產品,換貨后發現某店只更換了產品外包裝盒,未實際更換產品。經查明,涉案廚具包裝盒上標注的生產日期、條碼信息、標簽格式與實物產品上標注的不一致,系該店將產品包裝盒與標簽進行了更換,并未更換產品。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相關規定,雙清區市監局責令某店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為消費者更換新產品,并作出罰款2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4:新寧縣回龍寺鎮某牛肉店售賣未經檢疫檢驗牛肉案
2024年6月18日,新寧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新寧縣回龍寺鎮農貿市場內的某牛肉店進行檢查,發現該店銷售的牛肉沒有肉品檢疫驗訖印章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且無法提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等證明材料。經查明,該店從某村村民手中購牛,購進后便自行宰殺,牛肉沒有經過檢疫、檢驗。到檢查時止,該店已銷售該批未經檢疫、檢驗的牛肉30公斤,違法所得2700元。該店銷售未經檢疫檢驗牛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之規定。新寧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沒收未經檢疫、檢驗的牛肉,沒收違法所得2700元,處罰款273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5:某物業公司邵陽分公司在轉供電收費時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案
2024年3月28日,邵陽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信訪舉報,對某物業公司邵陽分公司的工商業終端用戶轉供電收費情況進行執法檢查。經查明,該公司于2022年3月至2024年2月期間,不遵守《關于進一步規范轉供電環節價格政策及有關事項的通知》(湘發改價調規〔2021〕693號)、《關于規范轉供電主體價格行為的通告》(2022年第15號)的規定,以不及時、不規范調整收費標準的方式,在部分時間段提高了工商業終端用戶轉供電收費標準,造成多收商戶電費價款31232.97元。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六)項的規定,屬于不執行政府指導價的違法行為,邵陽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了罰款18739.78元的行政處罰。案發后,該公司主動清退了多收價款。
案例6:隆回縣某健身館開展有獎銷售活動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2024年5月28日,隆回縣市場監管局根據市民舉報,對隆回縣某健身館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該健身館于2024年4月底開展集贊有獎銷售活動,活動過程中存在活動前未公布獎品品名、價格、兌換規則,影響消費者兌獎;建立的有獎銷售檔案未真實、準確、完整地記錄設獎規則、公示信息、兌獎結果等內容;在價格表上注明“此卡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內容。該健身館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十九條和《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隆回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7:湖南某肥業科技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復合肥案
2024年4月1日,武岡市市場監管局接到多名消費者舉報,反映購買的復合肥存在養分不達標等問題,該局執法人員立即展開調查。經抽樣檢驗,標示“湖南某肥業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4個批次的復合肥均不合格,總計71噸,貨值16.84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該局責令其召回不合格產品,并賠償消費者35.99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相關規定,對湖南某肥業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犯罪行為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案例8:邵陽縣某中心虛假宣傳案
2024年3月7日,市民發布抖音視頻,舉報邵陽縣某中心銷售“藍莓葉黃素酯壓片糖果”存在虛假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接輿情后,邵陽縣市場監管局立即核查處置。經查證,邵陽縣某中心在經營過程中通過免費眼部檢查、邀請所謂專家會診等“噱頭”,宣傳“藍莓葉黃素酯壓片糖果”有藥品的功效,以此誤導消費者購買。某中心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邵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4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9:北塔區某美容店誤導預付式消費案
2024年10月30日,北塔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接到消費者劉女士的投訴,稱其在北塔區某美容店洗頭發時,通過該店業務員介紹,花費3600元購買了護發產品及服務項目。后來劉女士覺得該產品及服務項目不適合自己,要求該店退款,但遭到拒絕。經查實,該美容店業務員采用無法查證的數據,夸大產品及服務效果,反復向劉女士進行宣傳,誘導其購買相關產品及服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在北塔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組織調解下,該美容店退還了劉女士的預付款3600元。
案例10:邵東市兩市鎮某家紡經營部誘導消費案
2024年5月13日,邵東消委兩市塘分會接到黃某、李某等人的投訴,稱邵東市兩市塘某家紡經營部在展銷會上采取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誘導黃某、李某等人花費26000元購買其家紡用品。經調查:被投訴人存在采用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誘導消費的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調解雙方達成和解,該家紡經營部退還黃、李等人貨款共計15600元。
(邵陽日報記者 易藍 整理)